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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司有一批从香港进口的货物已在香港贸工署申请CEPA证,但是在进口申报时暂时不能提供纸质CEPA证书,但海关应已有电子数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该怎么办呢?谢谢。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无纸质CEPA证书有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按非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保证金,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纸质CEPA证书和电子数据,按优惠贸易协定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申报,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问:我公司有一批货物发珠海,量不是很大,跟另外一批发往澳门的货物拼柜。请问我的货物在珠海入关时还能否适CEPA优惠税率了?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41号)的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如果原产于香港的货物经由第三地,包换澳门,则不适用CEPA税率,应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问:什么是从价百分比标准?有多少种产品要求符合增值百分比标准? 答:您好,“CEPA”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 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在香港、澳门完成。“CEPA”中没有单独要求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而是将此标准与其他标准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