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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答:您好,这涉及产品侵权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即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坚持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问: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如何记分? 答:您好,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从根本上治理这些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记分制度,通过提高违法记分分值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格的教育管理。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公安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139号令提高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王海生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高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佘永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罚当其罪。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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