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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方型复合用工”? 答:三方型复合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第三方用工单位(如劳务派遣公司、外包公司或平台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劳动者—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劳动者—平台”的多层关系。 三方型复合用工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三方型复合用工本身并不违法,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的劳动者与哪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若存在派遣或外包等情形,需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判断劳动关系的归属。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移给第三方?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劳动关系转移给第三方,需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第三方是否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第三方若为实际用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用工情况确定。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劳动者一般不得与多个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风险。 三方型复合用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律师解答:三方型复合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若存在劳动关系,应受该法调整。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由实际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存在派遣或外包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若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第三方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第三方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无论是否通过派遣或外包,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三方型复合用工中,劳动者能否向第三方主张工资? 律师解答:若劳动者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或第三方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可向第三方主张工资,具体需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用工情况判断。
问:朋友复工后伤口发炎不舒服去医院看病,医生诊断结果是发高烧,没有患“新型肺炎”。但公司强制其在宿舍进行隔离,且无医护人员陪同,咨询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象是患“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采取强制措施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现员工因伤口发炎,导致发高烧,经医院诊断并非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明显不合法。当然,在疫情特殊时期,企业基于对全体员工安全的考虑,可以与员工沟通进行隔离,隔离期内用人单位从人文关怀角度,可以为员工提供生活方面的保障。
问: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不复工,也不支付工资,还没有任何说法,员工能主张的权益有哪些?怎么处理? 答:您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自上个月发放工资至下个月发放工资日)的,无论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公司未复工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不复工,也不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年限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建议员工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
...事判决判令富钧公司向怡球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99 ***元。2006年...钧公司存续为目标进行了多轮调解工作,首先要求三方当事人围绕改进和重构富钧公司治...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 865元,由富钧新型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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