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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答:您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问:刘某于2011年1月8日向蒋某出具了19万元的借条一张,落款为我公司的名称加刘某的名字,并加盖了我公司的印章;借条上约定此款于2011年2月13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某分三次偿还了3万元,余款16万元蒋某多次以刘某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我公司偿还。经查,刘某只是与我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往来,并无任何其他关系,且该借条上的公章系刘某伪造的。请问什么是表见代理?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答:您好,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行为人无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有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例中刘某与贵公司只是存在业务上的往来关系,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刘某没有任何有代理权的表象,也不存在能使蒋某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任何事实与理由,且借条上的公章系刘某伪造的,因此,即使蒋某是善意的,那么也存在未审查刘某是否有代理权的过失,刘某的行为不够成表见代理。
问:刘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100000元,某日,刘某以公司名义向我借款33000元,声称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现借款期限届满,刘某并未还款,还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虚假交易将注册资金抽逃,导致公司无力偿还该债务,现在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您好,借款是以公司名义作出,故您与公司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将认缴的注册资金一次性转出后未用于经营公司业务,故认定有抽逃出资的情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其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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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方负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代借款方按期偿还本息。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阿克塞县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