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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图书馆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答:您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公民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微信号以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泄露和买卖。为了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2009年2月,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新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
1.员工是否必须对所有工作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员工仅需对用人单位明确界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明确界定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在此列。 2.用工单位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律师解答:用工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向员工进行告知或培训。 3.员工在离职后是否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员工在离职后仍需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用人单位解除保密要求。 4.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解答:员工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5.员工是否可以将工作中的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律师解答:未经用工单位许可,员工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6.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律师解答:用工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但协议内容应合法、合理,不得限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7.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明确保密范围? 律师解答:员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明确保密范围,以避免因信息界定不清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8.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未被明示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 律师解答:若信息未被明示为商业秘密,员工一般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但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被合理认为需要保密,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9.用工单位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员工是否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若用工单位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员工一般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但若信息在行业内通常被视为商业秘密,可能仍需保密。 10.员工因工作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是否属于泄密? 律师解答: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按用工单位指示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不属于泄密;但若未经允许擅自提供,可能构成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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