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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政府最近欲加大力度吸收外商投资,因此准备出台吸收外资的政策,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无限制。请问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政策? 答:您好,可以,但是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能按照外资企业对待。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依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贵府可以在招商政策中不要求外资的最低比例,但贵府不应给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答:需根据情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好,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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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展业务,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也没有关系,以中国冠成集团名义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大,让客户信赖公司...
...并且新宝公司所谓的向宏冠公司投资的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此外,受让方在收购宏冠公司股权时,受让价格也没有...应达到1500万元,所以2006年9月,宏冠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吸收新宝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原告对此知悉。即使原告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但是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