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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岳阳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因行业特殊,员工待遇比较高,同时对员工职业道德要求也比较高。为防止员工职业道德风险,防止内外串通,造成公司信贷资金损失,要求尽职尽责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参照同行业通行做法,公司规定,新入职的员工,根据不同岗位级别,缴纳5万至30万不等的职业风险押金,离职时可退还,还可参与年度分红,但如有不尽职尽责、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按制度扣除金额不等的风险押金。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您好,贵公司收取员工风险押金的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认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加工企业,现在有一家德国的客户要邮寄两份样品给我们公司,听说现在海关对邮寄样品也要征税,不知道这个消息是真是假?请问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请指教,谢谢! 答: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您可参阅该公告。
...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且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
...。根据被告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场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制假、不售假、不存...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乙方应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做到‘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和‘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
...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