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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吸引外资,我市政府与外资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待土地挂牌后,若外资企业以低于130万元/亩的价格摘牌,则同意外资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若第三方以高于130万元/亩的价格摘牌,则将130万元/亩以下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支付给该外资企业。请问该约定是否合法? 答: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及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的规定,我们认为,贵府必须确保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属于依法使用土地出让金。否则,该合作协议无效,且不排除贵府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本单位拟将部分国有资产对外转让,是否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答:您好,国有资产转让并非都要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可非公开转让的方式,但应符合特定的条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问:2010年10月,我公司拍得一块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商住。我公司现准备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工业场地,需履行什么程序? 答:您好,一般情况下,贵公司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政规章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依据之一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即便当事人...协议有效。其理由是:1.涉案金矿此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已承包给他人;2.当地县、市国土部门已同意村委会报批的采矿权出租申请,只因另一诉讼影响未...
...。双方就旧站址的房地产划拨转让进行了多次协商,在经长沙市政府及其土地管理局、城建局等有关...站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承包合同变更、资金严重缺短、工程难以继续、不能按期搬迁交房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于1993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
...民政府给予解决,与直接向土地局主张权利具有同等效力。请求重新受让土地与请求退还已付出的土地出让金,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让土地,不等于自愿放弃请求退还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一旦重新受让土地的请求不能满足时,则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成为其必然请求。土地局认为泰丰公司起诉时才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