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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政府要在我的门面前坪划停车线,这种情况是否侵犯了我们这些业主的权益。请问法律规定需要间隔多少米? 答:您好,门面前坪属于公共区域,政府可以施划停车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问: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后赶时间到公司上班,因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请问:任某上班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答:您好,这种情况,需要交警部门的依法认定,看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条件。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若需认定任某受伤为工伤,则需要求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非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若交警部门相关交通事处理结果认定任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则其不构成工伤。
问:我公司前几年经审批获得一块划拨土地,现已在土地上建起了厂房并进行了生产经营。现在市政府以该地需修建铁路为由收回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给于补偿。请问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吗?如可以,那如何保障用地人的合法权益?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市政府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需对贵公司修建的厂房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诉称:被告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今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仍继续施工,依照《贵州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故原告以该建筑物不属严重...
...,用以证明该公司的中贸百货商城项目已经依法得到批准立项。2.宿迁市规划局宿规用(2002)1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宿迁市国土局(2002)国土建字第126号建设...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原告...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