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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答: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家所谓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的商品达到一定的消费总额时,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义务的,而不是无偿的。因此当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更加明确的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问: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答:您好,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争的画《毛泽东肖像》,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拍卖有限公司订有共同主持拍...,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案讼争作品《毛泽东肖像》,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在二审庭审期间...
...费3840元。2011年,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上述茶叶属假冒产品。同年3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查证,上述茶叶的生产厂家...人已声明贴错标识,并被责令改正。铁观音茶叶,原产地为中国安溪,作为茶叶厂家是当地朝天岩茶厂,其许可、卫生证明及图标齐全,没有必...
...司、玻璃总厂、悦东公司均表示不作答辩。被告文化用品公司辩称:被告从悦东公司进货后,发现所进磁化杯与样品不尽一样,未予销售,不构成侵...司进行销售,属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灯饰公司、玻璃总厂、悦东公司依法应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