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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因公共交通延误而造成的旅游行程的缩短,对此旅游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您好,公共交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并非单纯为旅游者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是指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的延误,是旅游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在此情况下,让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其很不公平,但如果因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由于旅游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其免责,如果是旅游经营者可以控制的旅游车的延误,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问:因客观原因变更、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此时旅游经营者是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您好,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均会导致旅游目的无法实现。上述事件均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变更行程后费用减少的,旅游经营者应退还旅游者,变更行程后费用增加的,应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共同负担。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损失自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问:员工拒绝加班算不算旷工? 答:您好,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作为职工来说,应当与企业同舟共济,企业需要职工加班的,职工应尽量服从安排。但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中,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另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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