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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社保缴纳义务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违反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在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主要源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逃避或不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常见行为包括: 一.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员工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保。具体形式和违法情形包括: 1.试用期不缴社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应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2.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缴纳社保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放弃。该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随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3.将社保费用直接折算成现金补贴:社保是强制缴纳,不能以现金替代。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节省社保费用,不按员工实际工资,而是按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这会直接导致员工未来的养老金、医保报销额度、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大幅缩水。 三、险种缴纳不全:通常是为节省成本,只缴纳养老和医疗这两种员工感受最直接的险种,而忽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旦员工失业、发生工伤或需要生育时,将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权益严重受损。 四、社保账户跨地缴纳:一些集团性企业,为了利用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差异(如费率更低),将员工的社保缴纳在非实际工作地的城市。这会给员工就医报销、异地社保转移接续等带来诸多不便,可能影响其在工作地享受公共服务的资格(如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与社保缴纳挂钩的政策)。 五、停缴、漏缴或中断缴纳: 1.停缴:在员工离职时,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停保或减员手续,导致下家单位无法正常缴纳。 2.漏缴/中断:因单位财务问题或疏忽,导致某个月份的社保未及时缴纳,造成缴费记录中断,影响相关待遇的连续性(如医保待遇、购房资格等)。 律师提醒: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形式的规避行为都是违法的。员工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权益受损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认定为“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和工伤完全相同的待遇。不同于典型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四类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情形下,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点在于以下三点: 1. “工作岗位” 的界定: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突发疾病时,员工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单位利益相关,即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而不必拘泥于具体地点。家庭办公室、出差途中、工作间隙的短暂休息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2. “突发疾病”的界定:基于法律条文并未要求疾病与工作有关,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都符合条件。但若证据显示疾病是长期累积、缓慢加重并在非工作场合爆发的,则可能不被支持。 3. “48小时”的起算与终止:起算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认定为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从家中送往A医院,再转至B医院,通常以A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终止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采用临床死亡标准。一旦超过48小时,即使之前已脑死亡,也极难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在实践操作中对此条的认定通常比较宽松,只要是出于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目的,无论是否由单位组织,一般都会被认可,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性质。 三、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失踪:在实务操作中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完全是在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务时受到的伤害,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在实务处理中相对较少,主要争议点在于“旧伤复发”与新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律师提醒:当发生视同工伤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突发疾病情形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保留通话记录和出车单。务必让医生在病历上清晰、明确地记载发病地点、时间、症状,特别是要写明“在工作时/工作岗位上突发”。 因工外出情形应保留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发票等,证明外出属公务性质。抢险救灾情形应寻找目击证人、报警记录、媒体报道、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问:在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在医院躺了快一个月,公司不付任何钱也不管,怎么办? 答:您好,不属于工伤情况,因自身原因产生疾病的,除非公司未依法缴纳保险导致你的损失,否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赔责任,想弄清楚后续怎么处理。 咨询人:您好,我前几天骑共享单车被车撞了,想咨询一下责任和赔偿的问题。 解答者:您好,具体遇...您垫付的医疗费,最终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咨询人:哦,这样。那共享单车的公司呢?我需要找他们赔吗?这次事故里,他们有没有责任? 解...
阅读全文...市交通运输局,现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近年来...以上述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
...年,在南京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主要有摩拜单车、哈啰单车、滴滴(青桔)单车等。上述共享单车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摩拜单车提示为“请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哈啰单车提示为“附近有禁...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将军大道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搏峰公司也承诺增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