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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消费者加入一家餐饮公司经营一个煎饼器品牌,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了3年的有效期,交了15万加盟费,但消费者开店3个月就倒闭了。且消费者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消费者亏损在3年有效期内也可以一直做煎饼器品牌。后消费者了解到公司在2019年8月注销又重新开了一家做同样业务的公司。消费者认为原公司注销没有保障,不想继续做下去,找原公司退钱,原公司不同意。消费者就找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退钱,且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公司的五个股东之一,但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退款,找谁主张退款? 答:您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消费者与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不能向新公司主张退款。因原公司注销,已不具备主体资格,若原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消费者可以将原公司的五个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问:您好!我司要从新加坡进口HS编码为84571010金属机床加工中心,原产地也是新加坡,供应商能为我司提供FormE原产地证。由于没有新加坡直航至广州黄埔的船只,船需经停香港,请问途经香港的货物会影响适用零关税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问:因为公司配货的原因,货物在国外港口发运后在菲律宾中转,中转期间会进行一些加工,之后运到国内申报进口时,按原产国菲律宾申报,按东盟税率会节约一些税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一定构成走私?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或“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你所述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加工的类型和程度满足所需要的条件,是可以认定为原产于东盟国家的。
...,不予认定。原告黄亚君所赴的婚纱摄影店是被告摄影公司的加盟店,黄亚君在签订加盟协议后前往该店接受培训,摄影公司称是由其介绍,符合情理。黄亚...公司,并以合伙的名义与摄影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的。摄影公司既然已经同意沈成林退出加盟协议并给其退还10万元,协议就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摄影公司以...
...”或“北京布鞋”、“福联升”等字样,并标注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相关加盟合同书上记载的协议签约地点均为“石家庄市广安大街美东国际C座2305...、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有若干加盟店,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所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其各地的加盟店中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
...于信用证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且当事人未协议选择信用证关系中UCP600未规定部分应适...1)原产地证明的内容看似满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功能;(2)其他方...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等信息,加上第九栏填写的“USD:***”,能够相互印证,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