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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46岁的张某看到一则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于是来到该诊所,准备接受“全颜面部除皱术”,麻醉医师秦某首先给张某注射了静脉麻醉针,但随后,张某停止了呼吸和心跳。经查,秦某来自某医院的麻醉科,其未经医院允许自行携带麻醉药品到该诊所实施麻醉。请问什么叫医师“走穴”?张某的行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您好,所谓医师“走穴”,就是医师经注册后,违反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执业地点以外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本案例中张某的死亡应由美容诊所承担责任,因为张某就诊及接受全身麻醉的地点均是美容诊所,是该诊所为其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虽然是秦某的麻醉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但张某是与美容诊所存在法律上的医疗关系,因此应由诊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