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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并购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企业破产法》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人权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问:企业并购贷款条件有哪些内容和条件? 答:一、企业并购贷 并购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也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重要方式。所规范的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标企业的并购交易。据银监会有关要求,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此外,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 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二、企业并购贷款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可以向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并购贷款申请; 2、担任并购财务顾问参与前期尽职调查:银行将结合企业的贷款申请,安排专业团队就并购交易结构、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3、融资方案设计:根据企业的并购贷款需求和前期尽职调查结果,提出融资方案和相应贷款条件; 4、申报审批: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并购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5、签订并购贷款业务合同和提款:并购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 三、企业并购贷款的必须条件: 1、并购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本产业领域技术领先,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相对收购目标企业由绝对优势。 2、并购方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实际经营的目标企业,而不是仅收购目标企业部分股权或资产而不能实际控制目标企业。 3、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 、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4、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5、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 6、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抵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凭什么市中心的冰淇淋卖5块钱,其他旁边的3块钱目前政府对商品的定价权限只占所有商品的5%,例如水、电、气、教育收费等部分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消费品,其余所有零售企业拥有商品定价的自主权,物价部门无权设定上下限,只能对其是否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未明码标价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依据《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司进行处罚直至终止经销合同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主张损失的权利依据来源于反垄断法,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失赔偿。(2)上诉人对2008年已销售额的计算中遗...
...济损失,应结合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等因素予以考量。首先,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者之一,且因参与和实施本案被诉垄断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了垄断利益的分享,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垄断行为受害者。其次,请求损害赔偿...
...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网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步界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讼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