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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工当中,发包人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书面资料,发包人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但执行时,承包人要求追加价款,发包人和监理均不予签收。此时,为避免时效问题致使承包人利益受损,应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答:您好,依《解释》19条,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也可通过其它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索赔期限有三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且约定过期作废,此时只能在约定期限内有提出索赔权;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但未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二年;第三种是当事人没约定索赔期限,则承包人有权随时提出索赔,不受时效限制。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确认需征收房屋?由那个单位确认征收房屋? 答:您好,(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都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答: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可分三种情况分析认定: 1、如果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加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则不属于工伤。
股东代表诉讼什么情况下前置程序可以被豁免? 当公司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股东在下面3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一、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或审计委员会。 我是昌言的田律师,执业十年以上的法律人,关注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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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是事实。但由于陈晓兰后来调出本单位,本单位已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以业务批单解除了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存在了,原告的理赔申请当然无效。应当驳...,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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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河故道以南,土地面积700亩;起始价为人民币***万元/亩;履约保证金6000万元整。同时还对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作了记载。二...约定取得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只是一种预期可得利益,是期待性权利。这一权利的成立并不要求该利益已经完全实现或者具备所有要件。否则,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