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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问:2005年,我与妻子离婚,女儿随前妻共同生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前妻将女儿改名。我认为不经过我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 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离了婚,但对女儿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不与您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服务网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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