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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调岗我可以不同意吗? 答: 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不同意调岗: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岗位,且调岗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调岗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例如将高管调至清洁岗位。调岗明显不合理,例如工作地点远距离变更且未提供必要补偿,或新岗位与您的技能、经验完全不匹配。调岗实质上是变相辞退,例如通过调岗迫使您主动辞职。对于不合理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能有权单方调岗: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公司经营困难、部门撤销等,导致原岗位不复存在。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您不能胜任,并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调岗具有合理性:例如新岗位与原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不变、工作地点未显著变化等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无故调岗的,劳动者可以先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怎样理解与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您好,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说明书);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六类(略,详见具体条款)。其核心要点为是否具备“三工原则”(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在实务处理中情形千变万化,有很多模糊地带,很多情形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容易发生歧义: 一、“工作原因”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工作中从事非本职任务受伤、工作间隙受伤、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与同事或因工作关系与外人发生冲突被打伤等。实务处理中一般扩大解释“工作原因”,强调与工作相关的“相关性”而非“唯一性”。只要不是为了个人目的,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关联,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上厕所、合理的工作间歇、必要的生理需求都被视为工作的自然延伸。 二、“工作场所”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多场所工作(如外勤销售、快递员、维修人员等在客户处、路途中等多个地点)、在单位其他公共区域(如宿舍、食堂、停车场、院内)、因工外出期间(如出差在外的住宿酒店、往返客户单位的路上)等。实务处理中一般倾向于弹性解释,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对于因工外出人员,其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 三、“工作时间”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未经单位审批但事实存在的加班期间、提前到岗/延时离岗处理未完工作、临时性与短暂性的工作安排(如深夜接到工作电话处理事务)等。实务处理中一般重点考察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是为单位利益、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即使不在标准工时时限内,也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四、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认定:常见情形包括下班后先去买菜接孩子等处理个人事务,再回家途中出事、绕道行驶是否属于合理路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等。认定的关键在于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路线”的界定,实务处理中一般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合理”绕道,一般被支持。责任不清时,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必然排除工伤。 律师提醒:确定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的要点为是否匹配“三工原则”(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延伸至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预备收尾工作、因工外出等。“三工原则”模糊地带容易发生理解分歧,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受伤事实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匹配。劳动者受伤时应迅速、有效地固定证据,在情况较为复杂时寻求劳动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