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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判决书生效未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拍卖自己的唯一房产?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唯一房产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法院不会拍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被执行人有上述的情形,唯一住房也会被法院强制拍卖。
问:廉租房可以转卖吗? 答:您好,不可以。廉租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仅是租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享有使用权。廉租房在承租后也不能转借、转租给其他人。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问:对方欠钱不还,对方名下只有一套安置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您好,是对方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