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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应当共同确认形成结算文件。当事人仅以在诉讼前共同与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接收工程造价报告为由,主张将造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后续的补充协议也需要备案;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备案,容易被认定为“黑白合同”,导致结算时引起争议。
...建公司和工程指挥部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元,本溪市政府已付工程款***元,尚欠工程款***元及利息***元。由于本溪市政府拖欠工程款,造成化建公司因不能及时偿还设...
...已完成的工程量、相应工程款结算等一切事宜,由省建公司负责清算,合同解除后该工程是否继续由郑国清施工,由省建公司决定,与崔德建无关;双方...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省建公司与红战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
...公司(以下简称西恒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载...2月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后,出于为该路段工程岚峰隧道、花沟隧道部分竣工结算提供价值依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