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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应当共同确认形成结算文件。当事人仅以在诉讼前共同与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接收工程造价报告为由,主张将造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后续的补充协议也需要备案;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备案,容易被认定为“黑白合同”,导致结算时引起争议。
...化建公司和工程指挥部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元,本溪市政府已付工程款***元,尚欠工程款***元及利息***元。由于本溪市政府拖欠工程款,造成化建公司因不能及时偿还设...
...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载明岚峰隧道造价为114 281 ***元(包含岚峰隧道内人行道面层费用28 ***元,非本案...
...审认为,承担全面设计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南通二建作为施工人向恒森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款结算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南通二建要求比照施工工程款下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