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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七类。后“A”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现我公司的子公司某铝型材有限公司拟在征得我公司同意后在其生产的铝型材商品上使用“A”商标。问该子公司能否在其生产的铝型材商品上使用“A”商标并以“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宣传?存在哪些风险? 答:您好,不能。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商标所有人需要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之外使用该商标的,应另行提出申请。“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七类,而贵公司的子公司生产的铝型材属于不同的类别。因此,该子公司不能直接在得到贵公司的许可后在其生产的铝型材商品上使用“A”商标并以“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宣传。否则将存在以下风险:首先,存在消费者认为涉嫌欺诈而主张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存在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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