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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裁定将某乙公司使用的位于XX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并裁定我单位协助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我单位想了解一下,法院单方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执他字第15号),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我们认为,法院在未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擅自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重大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拨土地属于重要的国有资产,若不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而直接拍卖,极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拍卖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办理任何法定的审批手续,单方面裁定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答: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一,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金融借贷,应适用《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而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
问 :2006年与丈夫结婚,双方属二婚,婚前各有儿女。婚后生育一对子女。2012年土地征收,1400平征收款260万。现在丈夫因不愿意分我补偿款,经常家暴。征收房屋是丈夫婚前所建,这种情况我可以分多少补偿款? 答:您好,1、反映的事实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2、若离婚,则需要收集好证据,收集家暴的证据,这个公安已经开始调查;3、房屋虽然是婚前所建,但是婚后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
...管理委员会、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拖欠征地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陕民一初字第...适用法定违约金标准应予纠正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碑林科技园没有按照《征地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征地款,一审法院在认定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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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晓...延执行合同或未及时支付货款等引起甲方与国内供货商发生付款纠纷的,由乙方最终履行甲方在与...二审法院于2011年6月上旬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征求对于本案所涉《合作协议》及相应事实的定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