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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参与旅游的该单位职工是否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职工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如何获得救济? 答:您好,在旅游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违约,主要体现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对于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有仅支持景点门票费用的,有支持景点门票费用与交通费的,也有凡是合理费用均支持的。我们认为,从维护旅游者利益的角度,旅游者完成约定行程的合理费用均应得到支持。旅游是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消费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损失,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问: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不具备旅游经营资格的人挂靠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业务盈利,如果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是由挂靠人来承担责任,还是被挂靠人来承担责任? 答:您好,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业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就是为了排除旅游业市场中不具经营资格的主体,保障具有相应资质尤其是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而达到“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使得不具有相应经营条件的挂靠者进入旅游市场,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挂靠的表现形式为“借照经营”,并通过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来维系,该行为规避了国家行政管理,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从规范管理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也应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圣亚国...,对周继德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享有的正常营业性旅游场所所具备的安全保障利益造成损害。结合海滨浴场场所的具体情况,旅游者在具备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海滨...
...住所地:厦门市后埭溪路。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下洋镇。法定...林公司从事的是以林区观光为内容的经营性活动,该公司既是旅游项目经营者,又是景区树木的管理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于景区树木给...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