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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家属该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答:您好,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慎重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问:2009年1月21日,武某在某医院病逝。武某的丈夫张某在卫生局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武某医疗纠纷协议书》,医院同意为解决与张某的医患纠纷一次性补偿张某15万元,并分两次支付给张某,即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和张某将武某移出医院时各支付50%;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出诉讼和异议。事后,张某反悔,认为协议不公,对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0余万元的赔偿。请问张某能否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您好,卫生局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对该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再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
问:合同纠纷怎样主张合同无效? 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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