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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景区管理方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答:您好,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具体是指在经营者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负有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相对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具体包括从事一定营业或者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例如经营者应履行的关于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的安全引导,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
问:在当地景区旅游,因自家小孩不慎掉进水里我作为父亲的下去救他。沉下水底十来分钟,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了呼吸在送往医院及时抢救。有了微博的心跳,在医院三四天才醒过来。在抢救时负压过重,胸腔五根排骨骨折,景区只出了医疗费用一直跟我说私了结果拖到现在,答应给我5000块钱的补偿。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 答:您好,首先考虑,景区作为管理方,对你孩子掉进水里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责任,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考虑,孩子在抢救过程中骨折与落水的关联性?是否与医院不当抢救有关。总的来说,如果不满意5000元补偿,可以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协调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最终结果要根据最终查明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确定,现无法做出判断。
问: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如果景区管理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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