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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 答: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如何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正式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
问: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批程序 1、承办人受理申请; 2、审批人员核准; 3、领导审核; 4、发照 三、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合伙企业法人营
问:有限合伙人能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答:一、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上述八项行为皆属于有限合伙人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措施,而非对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事务的干涉,因此法律并不将上述行为视为禁止性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
...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依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资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东方高圣诚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
...问题: (一)关于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 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