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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前夫张某结婚时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小男孩。后来因为我们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随张某生活,我每月给孩子生活费600元。2006年底张某再婚,我就没有再给孩子抚养费了。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按约定每月给付抚养金600元。我认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我与张某已经离婚,现在张某又再婚,况且我已经给了一年多的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孩子以后应该由他们夫妻俩来抚养了。请问,我拒绝继续支付费用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您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男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男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民法典》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您与张某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您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您应继续按月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问:父母还在,离婚时不想要小孩,可以直接协商由爷爷奶奶抚养或者由法官判决吗? 答:您好,父母是小孩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只有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后续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由爷爷奶奶来进行抚养,但是此时的监护权仍属于父母。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抚养权归属。法官只会判决由父母双方中的一方进行抚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欣怡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告与徐飚的女儿于2008年11月1日出生。 2008年5月16日,尹丽芳与被告徐飚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
...30日发布)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
...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2000年离婚及双方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害关系人为被上诉人汤锦勤的母亲童秀莲,与作为上诉人的胡田云无关,且童秀莲对汤锦勤与王剑峰于1999年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分配至今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