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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效力如何? 答:您好,一、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有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民法典》规定: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答:您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请问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答:您好,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其特征大致有五种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民法典》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律依据。(四)二审判决认定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缺乏证据证明。1.恶意串通以明知或应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构成要件,奥康公司...资款为由推定三人解除了《股东合作协议》。(三)夏昌钧、奥康公司恶意串通事实清楚。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并无资金投入,奥康公司明知夏昌均...
...三人参加诉讼,不是遗漏重要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四、本案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审时,对上诉人勋怡公司的诉...和加重了原审法院对当事人诉称事实的合理怀疑。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
...、公正、合法,拍卖前曾四次在报纸上刊出拍卖公告。不存在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龙正公司与拍卖行...公司参与竞买,广东高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竞买人与拍卖行存在恶意串通、自买自卖行为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