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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一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后来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于是在2000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现在付先生和妻子准备离婚,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您好,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而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先生夫妻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生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
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答:您好,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问:判决书生效未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拍卖自己的唯一房产?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唯一房产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法院不会拍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被执行人有上述的情形,唯一住房也会被法院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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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相比于其他两种方式,税费负担极轻。二是赠与,较为常见,但赠与房产需要缴纳较高的税费,包括契税、公证费等,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涉...产需要缴纳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在内的多项税费,总体成本较高,更适合那些希望简化流程、明确权利义务的家庭。此外,无论选择哪种...
阅读全文...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
...地查证,认为:我国实行税契制度,凡是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必须以税契为准,买卖房屋经政府认可的合法契证是确定产权的主要依据。廖昌颐与廖抡万双方讼争的...房屋,尽管廖抡万开始想与廖昌颐共同买房,也付了部分房价款,但在正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
...不动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没有不动产所有权,则谈不上不动产相邻权。因此要正确解决不动产相邻纠纷,就必须正确把握相邻各方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过去我国房屋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