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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您好,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问: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受理登记? 答: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其他应提供的申请资料的;(四)权属不清或存在房地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问:叶先生和罗女士婚后用家庭积蓄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罗女士不是北京户口,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于是购房时使用的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叶先生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到了叶先生的名下。目前夫妻俩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罗女士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先生以罗女士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拒绝。叶先生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罗女士能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吗? 答:叶先生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虽然罗女士个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罗、叶俩人组成的家庭却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叶、罗俩人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通过协商或判决由罗女士取得房产,则双方持房产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即可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注意: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
...决于出资来源和登记情况。如果婚前房产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会改变房产的归属。但如果婚...并明确出资比例。这些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避免因为房产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婚房加名字,这既不是贪心,也不是完全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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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计算。合同签订后,泛华公司和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登记号为(98)预售(购)第0953号。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
...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
...局是南昌市范围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房交所和南昌市房产评估所作为其下属单位,所实施的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是...》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南昌市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