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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的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二是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五是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六是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为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了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宝强等19户。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
...报告、设计施工图通用图纸说明、原告杨珺所在房屋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原告的商品房及其施...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强,北京市天...,符合《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故担保合同亦应有效。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