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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2019年5月30日离职,现在(2020年5月7日)还可以提劳动仲裁吗? 答:您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在2019年5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到2020年5月7日止未超过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因此可以提劳动仲裁维权。
问:去年3月份在公司离职,公司内账很混乱,报销也没下来,第三方去公司要账,公司推责任给我,怎么办? 答:您好,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不能够对员工的工资请求形成合理的抗辩,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给与相应的补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是起计算。也就是说,您在办理离职后申请仲裁是没有问题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我单位某些辅助性的业务如咨询、保安、保洁、计算机程序员等使用了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但这些部门也有部分的老员工,他们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两个级别。我们认为老员工经验较为丰富,且在单位工作时间很长了,工作效率也相对比较高,工资存在差别是很正常的。但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我们想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使两者工资存在差别但又不违法呢? 答:您好,为避免被派遣劳动者向您单位主张同工同酬而产生纠纷,您单位可以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您单位可以在同一岗位上设定相同的基本工资,将其他部分的报酬纳入绩效工资之内,并制作具体的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2.在同一岗位上,被派遣劳动者与您单位职工从事的工作虽然大部分相同,但单位仍可以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职工从事其他不同的工作,根据双方付出的不同工作量获取不同的劳动报酬;3.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尽量不要采用宽泛岗位设置的办法,对岗位设置进一步予以细化,增加您单位职工的管理或其他职责。单位职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同一部门不同岗位;4.您单位应将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岗位划分以及岗位职责、考核结果等公示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最好由被派遣劳动者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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