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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抵押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又抵押给抵押权人,房屋出售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出借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及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由于该房屋出售时,买卖双方没有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对该房屋还未取得物权的法律效力,不得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阻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该条款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通过协商或是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即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问:请问办理纳税抵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您好,(1)审核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不能变卖的物品。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核实抵押物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如抵押物是房屋的,应核实该房屋是否具有房产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可能无效。 (2)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即担保人是否为抵押物的合法产权人,如不是合法产权人,则无权进行抵押,那么,其与贵单位的抵押则属无效。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如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抵押物的价值确定。在抵押人申请抵押时,应对抵押物的现有价值进行核实(一般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现有价值出具评估报告)。 (5)依法办理抵押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抵押的是房屋,需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的是土地,需要到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的是公司、企业的机器设备,需要到公司、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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