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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政府对某基础设施建设履行了招标程序,最后确定了我公司为中标方。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时,我们对该项目的经营期限、投资回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是否有风险? 答:您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贵公司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时对该项目的经营期限、投资回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则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双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使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与招投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从根本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招标投标程序流于形式。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或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实务中,若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时,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双方协商一致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一般不会认定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虽然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关系,但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中标人不能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履行。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包括中标人的子公司)完成。 中标人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可以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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