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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签订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答:您好,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将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后,由于还占有着抵押财产,就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将抵押财产卖给他人。比如说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乙了解情况后便要求丙退回轿车。那么由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车,而且该车抵押也没有进行登记,丙就无须理会乙的要求。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汽车、船舶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虽然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已成立,但是最好还是进行一下登记,否则在出现不知情的第三方取得这些财产的权利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问:自己买了车位,停在车位上的汽车屡次被刮花,物业应当赔偿吗?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您好,需要看在缴纳车位的购买费用之外是否另行支付了保管费用。在缴纳了保管费用的情形下,若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的,则可以主张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未缴纳相应保管费用情形下,要求物业赔偿难以得到支持。购买车位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是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包含有物业的特殊保管义务。物业也无需对他人所有物履行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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