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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4月1日起我们现代服务业可以加计10%抵扣进项了,那我这个月的进项为100万元,是不是可以按110万元抵扣? 答:您好,39号公告中的“加计抵减”也并非简易的进项加计10%。进项是对销售销项税额的抵减,而39号公告中的“加计抵减”是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这里的“加计抵减”是单独核算的,待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零才启用加计抵减。
问:小区的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吗?收益归谁所有? 答:您好,小区的停车位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需要分三种情况说明: 1、建设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即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是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的最终归属。 2、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为国家所有。这类车位开发商是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产权属于国家,如果遇到战争或者大型灾难,车位要无偿提供给国家使用。同时此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只能以出租的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分摊建筑面积的除外)。 3、占用业主共用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类车位则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并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对于停车位的收益归谁也要分情况说明: 1、规划车位停车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2、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除去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剩余收益的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共有车位的收费,除了物业公司的必要管理支出可以提取,其余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
问:暂时进境用于展览的小汽车,是否可以申请签发汽车进口证明书?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海关不予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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