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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门前有条小溪,我用水管将溪水引进院子,将院子冲洗了一番,之后将水管扔在附近的田里,忘了关掉引水阀门,过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关闭,结果邻居家中3亩地植物全部枯死,应该说我将水引进田里,植物只会生长得更好,而不会死掉。我们后来找了专家来才搞清楚,在小溪上游的一家化工厂将生产污水排进了溪水里,才导致了这起事故,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你的邻居既可以向你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上游的化工厂要求赔偿。如果你的邻居要求你赔偿,你赔偿后可以向上游化工厂追偿。
问: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您好,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
问:村民何某等3人,从某工厂购回3. 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转卖给村民秦某,秦某随即请来帮工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袋子,袋子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水中,村民食用这条小河的水后造成不同程度砷中毒,小河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问应对何某、秦某等4人如何处理? 答:您好,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何某、秦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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