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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不因不可抗力而当然效力减损,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次,疫情发生后,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对方负有及时通知、避免损失发生、减少损失等义务。遭受疫情影响一方,应当立即向相对方发出通知,披露受影响情况及提供必要权威机构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及时沟通、联络,及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避免发生损失或减少损失发生。 再次,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最后,在疫情发生后,受影响各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防疫措施要求,积极行动起来,第一时间抽调人员组建疫情防控专门小组,积极制定防疫方案,切实采取一切必要合理防疫措施,阻断疫情传播。
问: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您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疫情防控期内,市民去公共场所是否必须佩戴口罩?若不佩戴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您好,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第四条:“严禁不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市民到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的规定,市民到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之规定,由于疫情属于一级突发事件,为了防止疫情传播,政府要求市民不聚集、外出至公共场所需要戴口罩等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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