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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不因不可抗力而当然效力减损,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次,疫情发生后,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对方负有及时通知、避免损失发生、减少损失等义务。遭受疫情影响一方,应当立即向相对方发出通知,披露受影响情况及提供必要权威机构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及时沟通、联络,及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避免发生损失或减少损失发生。 再次,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最后,在疫情发生后,受影响各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防疫措施要求,积极行动起来,第一时间抽调人员组建疫情防控专门小组,积极制定防疫方案,切实采取一切必要合理防疫措施,阻断疫情传播。
问:在湖南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者哪些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 答:您好,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加强价格管控,上述商品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月24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之规定,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三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自2020年1月30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市场经营者超出原价销售的;二是,自2020年1月30日起,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大于2020年1月24日前的购销差额的;三是,销售商品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没有原价参照的,购销差价额超出15%的。
问:疫情下,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并向被告交纳21480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4月28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
...三人县兽检所报检的权利和义务;县兽检所接到报检后,对建明食品公司的生猪进行检疫,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县兽检所当时以分管副县长有电话...两家定点屠宰场所还在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电话指示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单位的生猪进行检疫,指示中虽未提及建明食品公司的名称,但实质...
...述葵花籽每公斤收购价***元不实,应为每公斤***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