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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导致人中毒该怎么办

问:村民何某等3人,从某工厂购回3. 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转卖给村民秦某,秦某随即请来帮工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袋子,袋子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水中,村民食用这条小河的水后造成不同程度砷中毒,小河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问应对何某、秦某等4人如何处理? 答:您好,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何某、秦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

法律服务网 2018-07-04
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工资怎么支付?

问: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工资怎么支付? 答:一、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

法律服务网 2017-12-28
怀孕女职工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问:我公司有两位怀二胎的女职工她们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您好,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法律服务网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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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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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期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