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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您好,代表处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签署的该合同只能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一旦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代表处的派出企业承担。
问: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答:您好,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问:我喜欢在网上写东西,几乎每天都会在博客上写一些生活中的感悟。最近我发现有一个汉语文学作品网站总是转载我博客里的文章,虽然署了我的网名,但是这个网站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请问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答:您好,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创作人自作品形成之时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规定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一般来说汉语文学作品网站不具备报道时事新闻的功能,不构成该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该网站未经您的许可转载您的文章,侵害了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调研员。上诉人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张义潜关于署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6月4日的民事判决,向...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
...份进行商谈。商谈过程中更草拟了一份名为《备忘录》的文件”,还述及“虽然买卖双方并没有签署上述《备忘录》,但周大福公司、亨满公...四)关于本案所涉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案件。《备忘录》第17条约定:“本备忘录受香港法律管辖,并须按香...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祝明安及第三人汪贤琛股东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苏民二初字第...本院查明的事实,对江宁区建设局的债权,原系华宁公司名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多份协议及文件对该债权都有所提及。具体而言,《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