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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问: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问:2005年,我儿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一年之后就结婚了。2007年,我儿子与我朋友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儿子占20%的股权。事实上,股权所有人是我而不是我儿子。只是因为我不方便出面设立公司,出资的款项全部是从我的账户中转出的,我也直接参与了公司经营的决策,分红也是给我的。2009年,我要求我儿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我的朋友。但我儿媳却找我儿子吵,说我儿子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没有权利擅自处分,是这样的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认股东属于实质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对此应当从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角度进行判断。如您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款是您出的,您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活动,分取公司红利等,证实您儿子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则您儿媳不能成为相应股权的共有人,您儿子应根据您的意思转让股权,无需得到您儿媳的同意。
...出任何抗辩,不影响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出让方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不予返还。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质押、违约责任、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北广集团股权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益。但电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说明该股权没有排除优先购买权,不是完全...
...向法院起诉;本协议生效后,被告负责办理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该份协议书亦进...时就已存在。被上诉人福民支行辩称:1.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质押协议约定的转让内容均应为上诉人申银万国...宏公司表达了依法转回的意愿,并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质押协议签订时双方存在代持的意思表示。至于申...
...供担保的,只有一种法定形式,即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发生股东或股份的变更,股权质押不发生股东或股份的变更,二者不可兼容。4.上诉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