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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去年我公司承接了一家公司的办公室系统开发项目,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公司已经完成了该系统。但是在移交时,对方提出源代码也应当一并移交,我公司认为当时委托合同只是约定了系统的著作权属于对方公司,并没有提及源代码,我公司仍然对源代码享有著作权。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够主张对源代码的著作权? 答:您好,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既然贵司与对方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那么应当以合同约定确定。同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项的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可知,系统软件的源代码与系统软件本身属于同一、不可分割体,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样对该软件的源代码享有著作权。因此,贵司不能主张对受托开发系统源代码的著作权,源代码应当一并移交对方公司。
问:如何计算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答:您好,要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首先要确定对方是否有下面几种侵权行为: 1、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下,就发表其作品的; 2、没得到合作作者许可,就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却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在没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不过,要是根据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本来应该支付报酬但没支付的; 8、在没得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但要注意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在没经过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在没得到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表现符合上面几种情况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下面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
...年4月18日,原告获得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526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著作权人为石鸿林,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被告...
...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等。2002...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