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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韩某合作开发了一个专利。大家没有对专利权进行任何约定。上个月,有个公司找到我,希望我能跟他们签一个独占许可使用专利的合同。韩某去国外出差了,我一时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请问我是否可以自己签订这个合同? 答:您好,《专利法》第14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若您未取得韩某的同意而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我们建议您先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该公司使用专利,待取得韩某同意后再行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问:我公司从2010年开始代理某品牌的产品,也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近听说该注册商标被转让了,请问我公司还能继续使用这个商标么? 答: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第20条规定,贵公司与原商标专用权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被转让,则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之类特殊约定的,则该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是,若贵司与原商标专用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备案,将无法对抗善意的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即该第三人在不知道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了贵公司使用的前提下而进行了受让,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贵公司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问:A公司假冒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请问我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的赔偿费该怎么计算? 答:您好,根据《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贵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则为A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上述两项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如果A公司以贵公司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要求贵公司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贵公司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全球范围内针对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3.判令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赔偿...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其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经审查,该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
...方将“维纳斯”婚纱摄影之著名注册品牌正式授权给乙方使用,届时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合作期限自...方将‘维纳斯’婚纱摄影之著名注册品牌正式授权给乙方使用,届时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字样。依照民法通...
...“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无线电一厂是否需要支付王兴华等人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关于“终止合同协议书”效力专利权人与...行。无线电一厂应当按照约定向王兴华、王振中、梅明宇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吕文富作为专利权人之一,理应获得相应的份额。原再审判决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