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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形可申请变更车辆? 答:您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严禁车辆进行改装,只能进行相关的变更。改动车子时,需要来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问:我公司一名员工,在下班途中回家的路上,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乙方负主要责任,这位员工负次要责任。公司这位员工向肇事司机提出赔偿要求,经交警调解,对方已经赔偿了,具体金额不知道。现公司这位员工认为这同时又是工伤,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单位也确实为全体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请问像这种情况,可以既要求肇事方车主赔偿,又要求享受政府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您好,可以。关于工伤的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公司员工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属于公法,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性质,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有行政强制性,当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为职工申报工伤,使受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属于私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76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机动车一方作出赔偿是合法的。 按照现行法律来说,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就本案来说,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在拿到交通事故对方赔偿后,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在目前实务操作中,工伤待遇支付和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理赔都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据,受伤害职工其实也只能享受一种医疗补偿待遇。而伤残补助金、伤残津
...公司:拿到事故认定书后,联系负全责的小车司机,让他提供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号(或者从认定...害保险。这个保险与事故责任无关,只要您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无论谁的责任,包括...度赔付。这份保险理赔是额外的、补充性质的保障。您申请这个保险理赔,不影响您同时向负...
阅读全文...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俊潇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本案中,李俊潇通过“嘀嗒...算标准,所以载客行为不具有营运性质,其将车费的计算标准定性为确定车辆使用性质的决定性因素有逻辑性错误,且事实上本案中该费用也确实超过了行程的实际成本。...
...错,原告程春颖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张涛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涛未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
...人的陈述,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将系争车辆出租于案外人宋子玉,宋子玉又将系争车辆转租于次承租人。显然,系争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非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