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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噪音污染应当怎么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噪音污染应当怎么处理 有没有法律依据?路径一: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由上述机构居中予以劝阻、调解。 路径二:拨打投诉热线 1、生态环境部门 投诉电话:12369 主要管理范围:企业固定设备产生的工业噪声;除渣土清运外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的工业噪声。 2、建设主管部门 投诉电话:12319 主要管理范围:高、中考期间建设施工企业因建筑建设产生的噪声;违法施工的单位工业生产产生的噪声。 3、公安部门 投诉电话:110 主要管理范围:车辆鸣笛等交通类噪声;鸣炮、狗叫声;群众自发组织的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 4、城管部门 投诉电话:12342 主要管理范围: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造成音量过大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5、市容园林部门 (各市容园林部门投诉电话可通过114查询) 主要管理范围:渣土车的行驶期间发出的噪声。 路径三: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各城管执法单位的“三定方案”也都包括这些内容。 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承担住房和城乡系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就具有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所以,对在社会生活中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处罚,可以请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路径四: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如果在生活

法律服务网 2023-06-02
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问: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答:您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应当优先运送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未优先运送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的,由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法律服务网 2020-02-14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计算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计算赔偿? 解答: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核心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大类,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实际凭证”原则,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数据、伤残等级、责任比例等因素。(具体见“办理指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赔偿项目一览表》)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一)基础医疗相关费用(无伤残/死亡通用) 1. 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计算,涵盖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康复、整容等),后续治疗费可凭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主张,实际发生后也可另行起诉。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抢救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 = 医药费 + 住院费 + 检查费 + 诊疗费 + 其他必要医疗支出(凭票据) 注意:非医保用药若为治疗必需,仍可主张;过度治疗、无关治疗费用不予支持。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收入状况和误工天数计算,核心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可参照本项目计算。 计算公式: - 有固定收入:误工费 = 日均收入 × 误工天数(日均收入 = 月工资 ÷ 30) - 无固定收入:误工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误工天数 误工天数:一般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构成伤残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天数按当地习俗合理确定(通常3-7天)。 注意:退休人员有兼职收入的,可凭劳务合同主张;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者不支持误工费。 3. 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护理天数、护理人数计算,原则上护理人数为1人,特殊情况需2人护理的需提供医疗证明;受害人死亡的,抢救期间的护理费可纳入赔偿范围。 计算公式: - 有护理收入:护理费 = 护理人员日均收入 × 护理天数 × 护理人数 - 无护理收入/雇佣护工:护理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护理天数 护理期限:一般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构成伤残的,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确定)主张,最长不超过20年;抢救期间的护理期限按实际抢救天数计算。 4. 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凭正式票据,且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匹配;受害人死亡的,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合理交通费也可主张。 计算公式:交通费总额 =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打车费、高铁费、私家车合理油费/过路费等,凭票据或行程记录)。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各地标准不同(如北京50元/天、广东100元/天),仅针对受害人住院期间计算。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 = 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 住院天数。 6.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一般按20-50元/天计算,结合受害人伤情确定营养天数;受害人死亡的,抢救期间的营养费可按医嘱主张。 计算公式:营养费 = 当地营养费标准(元/天) × 营养天数(凭医嘱或鉴定意见)。 (二)伤残相关费用(仅构成伤残时主张) 1. 残疾赔偿金:核心取决于伤残等级和赔偿年限,伤残等级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伤残系数1级100%、2级90%……10级10%,依次递减;若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如65岁=15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包含器具购置费用和必要的更换费用(更换周期、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费用 + 后续更换费用(可一次性主张或分期主张)。 注意:豪华型器具超出普通适用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仅受害人构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主张,需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未成年人除外)。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扶养年限 ÷ 扶养人数 × 伤残赔偿系数 扶养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者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扶养人数按法定扶养义务人数量确定(如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扶养,扶养人数为2人)。 4.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一般为5000元-100000元,具体结合各地司法实践标准。 注意:若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相关费用(仅受害人死亡时主张) 1. 死亡赔偿金:核心取决于赔偿年限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一致。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各地标准不同(一线城市约6万-8万元,中西部省份约3万-5万元)。 计算公式: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伤残情形下计算标准一致,无需乘以伤残系数(受害人死亡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时,家属可主张,金额一般为5万-10万元,肇事方全责且情节恶劣(如酒驾、逃逸)的,可酌情提高,具体结合当地司法实践。 二、财产损失赔偿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针对车辆及相关财产的实际损失,均需提供对应证据(维修票据、施救记录、营运证明等)。 1. 车辆相关损失:涵盖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按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计算。 计算公式:车辆相关损失总额 = 车辆维修费 + 施救费 + 车载物品损失(凭票据);车辆重置费 = 事故发生时车辆市场合理价值(凭评估报告或购车凭证)。 2.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仅针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产生的合理损失,需提供营运许可证、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停运损失 = 日均营运收入 × 停运天数(停运天数按车辆维修周期或交管部门认定天数计算)。 3. 非营运车辆替代交通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打车费、租赁普通车辆的费用),需提供相关票据,金额需符合当地合理标准。 计算公式:替代交通费用 =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律师提醒:1. 责任比例折算:所有赔偿项目(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除外),均需按事故责任比例折算(如肇事方主责,赔偿总额×70%);交强险优先赔付,不按责任比例计算,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补足,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2. 证据要求:所有赔偿项目均需提供对应证据,缺一不可(如医疗费需票据+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工资流水,营运损失需营运证明+收入流水)。 3. 数据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数据,以起诉时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4. 特殊情形:胎儿在事故发生时已受孕的,可待出生后另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服务网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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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乙...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九条 附则...

2025-09-25更新

...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有一份合同原件。 【非住宅的出此页】 特别提示: 您购买...类型:【设计】【行】星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轨道线路、铁路、机场、飞行航道、工业...

2025-09-2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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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取保候审。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以被告人伊敏·萨衣木犯滥伐林木罪,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也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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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到。、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到目的站;逾期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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