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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10月,我公司与工程的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该发包方的供水管线工程。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结算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3月,供水管线进行隐蔽之前,我公司通知发包方派人来进行检查,然后发包方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过来。由于未经检查,我公司只好暂时停工,并顺延工程日期半个月,后工程逾期完工后,我公司要求发包方承担因停工遭受的损失,对方拒绝承担。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能否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我方的窝工损失? 答:您好,可以起诉。《民法典》第798条明确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可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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