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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期间,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办理有哪些变化? 答: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明确提出,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非法用工单位(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伤残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基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该用工单位或其出资人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远高于同等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 发生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一、收集证据并进行伤害性质鉴定 1、工作关系证明:工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单位非法经营证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单位注册信息、无照经营的相关证明、未成年人证明等。 3、伤亡事实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4、进行伤害性质鉴定: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亡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作为计算一次性赔偿金数额的核心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二、与用工单位或其出资人协商 在掌握证据和鉴定结果后,首先与非法用工单位的负责人或其出资人进行协商。如未得到用工单位响应,可委托律师向用工单位发送《律师函》,律师函是将纠纷提升到“通过法律代理人”的正式层面,显示了解决问题的严肃态度和决心。 协商成功后,务必签订书面的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期限。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协商不成,应立即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进行举报。同时举报其“非法用工”和“拒不支付伤亡赔偿”两项违法行为。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虽然双方不是标准劳动关系,但实务处理中,许多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受理此类赔偿纠纷。您可以尝试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您可以凭收集到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非法用工单位或其出资人、开办单位。 律师提醒:非法用工主要指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无营业执照、被吊销、未依法登记备案)或使用童工。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纠纷处理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处理有显著不同,其核心在于赔偿而非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单位是非法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实际受益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无法以“单位非法”为由逃避责任。
问:我公司是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现在也开始做加工贸易业务,最近进了一批加工贸易原料布回来,因专用仓库较小,请问一下可以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料一起存放吗? 答: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条219号)第十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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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太发不予理采。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还耕。对此,郑太发非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1987年11月,建成砖混...地上建房,依法本应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农村居民修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