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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抵押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又抵押给抵押权人,房屋出售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请问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会面临什么问题?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虽然该条规定对执行交付房屋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院长签发公告、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强制搬出财物、房产交付申请人、制作执行笔录等。但该条规定只适用于被执行人(债务人)占有房屋的情况,有关强制措施也只适用于被执行人。由于该房屋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该房屋,买受人又不是被执行人,若买受人拒不搬出房屋,而人民法院以第三人拒不搬出房屋为由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又缺乏依据,从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问:抵押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又抵押给抵押权人,房屋出售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出借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及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由于该房屋出售时,买卖双方没有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对该房屋还未取得物权的法律效力,不得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阻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该条款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通过协商或是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即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问: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受理抵押(典当)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抵押(典当)抵押登记的决定:(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二)权属有争议的;(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但以类房地产属私营或个人所有的,经待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受理;(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五)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但在建工程或已经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的房屋,可以受理;(七)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贷款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在一审、二审中招...
...、冻结”的规定,建行怀化市分行对于案涉房产未过户或者预告登记无任何过错。1.在抵押及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建行怀化市分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发现建行怀化市分行已经签约购买、实际占有案涉房产以及案涉房产被抵押、预告登记等事实。建行怀化市分行不认可前述《商业化收购并重组业务法律尽职调...
...审案件受理费美元92435元、港币***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在履行该判决时,由三星...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外担保无效的规定。本案抵押物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因...